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17〕5069號
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2014〕30號)和《廣東省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粵發〔2010〕6號)等規定,按照《廣東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方案》(粵府辦〔2016〕7號)要求,為規范整合后的平臺交易服務收費,促進各類交易市場公開、公正和有序競爭,切實減輕實體經濟企業負擔,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及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簡化歸并收費項目。本通知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是指納入《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粵發改公資函〔2016〕7號)范圍的各類交易服務收費,包括工程類、采購類、自然資源類、產權資產類、公益資源類和行政資源等6大類24項(具體類項隨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適時調整更新為準)?,F行《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中的“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礦業權交易服務收費、碳排放交易手續費、排污權交易服務費、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收費、建設工程交易服務收費”等7項,統稱為“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各地、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增設、分拆收費項目。
二、規范統一收費政策。在全省范圍內取消公益一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所提供的各類交易服務收費;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委托公益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及企業提供的屬于《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范圍內的各類交易服務收費標準,由現行的省、市兩級定價改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并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負責委托的政府部門(單位)支付交易服務費;各級公益二類、三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以外的其他各類交易服務,以及其他市場主體開展的各類交易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交易平臺運行機構依法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執行。
各級公益二類、三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市場主體開展的各類交易服務,除按本通知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三、加強收費行為監管。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統一的收費政策要求,及時清理廢止本部門制發、轉發的相關政策文件,并適時修訂本級政府定價的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對各級政府價格部門截留定價權,違反本通知規定制定價格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行為監督,暢通咨詢投訴渠道。對各級公益二類、三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他市場主體擅自增設分拆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不按規定公示等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各地清理情況(包括收費文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2016年收費金額,以及清理廢止的政策文件目錄等),請于10月25日前形成書面材料報送我委(價格綜合與收費管理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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